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权责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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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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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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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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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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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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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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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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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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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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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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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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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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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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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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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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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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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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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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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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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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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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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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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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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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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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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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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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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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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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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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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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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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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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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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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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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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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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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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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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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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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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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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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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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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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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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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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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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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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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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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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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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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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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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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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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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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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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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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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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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个人或者单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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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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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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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以及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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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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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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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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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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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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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运营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将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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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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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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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运营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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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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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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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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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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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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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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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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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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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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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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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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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或放射性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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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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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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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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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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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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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或者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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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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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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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报告(包括缓报、瞒报、谎报、漏报)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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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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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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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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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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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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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或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备案程序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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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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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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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或者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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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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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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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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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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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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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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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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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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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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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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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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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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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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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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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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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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