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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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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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1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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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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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8000032802471300011101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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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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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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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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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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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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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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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3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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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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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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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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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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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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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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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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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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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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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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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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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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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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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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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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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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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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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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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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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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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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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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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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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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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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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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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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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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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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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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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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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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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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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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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66-202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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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0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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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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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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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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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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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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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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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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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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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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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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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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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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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在线填写后打印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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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合法有效;评估登记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不填写申请书中的“会议纪要”表格;《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只需要填写申请书中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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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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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电子件1份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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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应能够反映为该慈善组织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情况,并包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专项审计;评估登记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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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基金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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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根据慈善组织(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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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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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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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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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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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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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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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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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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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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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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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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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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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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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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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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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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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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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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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报审查岗位人员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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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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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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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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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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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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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签署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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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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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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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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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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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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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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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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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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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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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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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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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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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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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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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能否开展公开募捐? |
不能。 |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方案应如何制定? |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