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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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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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3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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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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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800003280204K3000113003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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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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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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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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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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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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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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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8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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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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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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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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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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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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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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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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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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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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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代理记账工作,制定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省辖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具体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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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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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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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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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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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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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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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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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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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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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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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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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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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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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02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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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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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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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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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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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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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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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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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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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66-202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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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02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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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变更后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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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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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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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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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为本机关。2.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交材料通过预审并已预约办理时间。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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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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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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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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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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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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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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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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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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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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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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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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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理标准,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受理通过。受理不通过,告知不受理原因。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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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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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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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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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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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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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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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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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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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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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守国/胡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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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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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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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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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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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满意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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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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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是否必须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 |
是的,自2017年起正式启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代理记账的行业管理工作。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登记是否有时间限制? |
根据《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是否有操作手册指导? |
可以申请加入池州市代理记账机构QQ群,群号为264943006,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可在QQ群下载,咨询操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