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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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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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04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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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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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800MB0X639767334100401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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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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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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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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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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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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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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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区9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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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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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池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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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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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池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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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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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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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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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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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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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皖价证〔2014〕162号:第十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r>《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对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皖高法〔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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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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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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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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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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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1.《安徽省价格条例》(2011年2月2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2.《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皖价证〔2014〕162号)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承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对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皖高法〔2014〕27号)。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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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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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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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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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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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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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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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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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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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090896)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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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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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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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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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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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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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价格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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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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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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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66-281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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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090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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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规定:<br>第七条 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br>第八条 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br>(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和相应身份证明)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br>(二)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br>(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br>(四)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br>(五)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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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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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安徽省价格条例》(2011年2月2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2.《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皖价证〔2014〕162号)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承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对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皖高法〔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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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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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
(五)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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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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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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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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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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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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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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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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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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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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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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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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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理标准,受理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受理通知书,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材料清单、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信息。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齐补正通知书应提供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承诺办结时限、需补齐补正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或复印件)、如何补正等信息。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来办理时,可直接调出补齐补正办件继续办理。 网上办理的,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渠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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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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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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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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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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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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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价格认证局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审查情况,签发调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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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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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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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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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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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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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理标准,受理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受理通知书,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材料清单、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信息。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齐补正通知书应提供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承诺办结时限、需补齐补正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或复印件)、如何补正等信息。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来办理时,可直接调出补齐补正办件继续办理。 网上办理的,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渠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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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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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0次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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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满意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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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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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条件? |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 (五)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
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
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三)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四)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五)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 |
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和相应身份证明)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四)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五)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