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根据材料齐全情况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
目录清单名称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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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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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18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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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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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800003280378W334101801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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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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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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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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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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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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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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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11-1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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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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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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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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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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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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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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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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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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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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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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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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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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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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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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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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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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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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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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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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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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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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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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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延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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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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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121643)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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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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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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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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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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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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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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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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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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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66-2122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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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12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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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具备经营主体资格 <br>2.有符合国家水路运输相关规定的管理人员 <br>3.企业制度和组织架构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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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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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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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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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有效经营资质的水路运输企业法人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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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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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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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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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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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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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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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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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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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张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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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中心运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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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根据材料齐全情况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 |
无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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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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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王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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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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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公司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备案。
2、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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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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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个工作日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张淑阳
|
政务中心运政窗口
|
1、根据批准结果,作出相应的备案决定。
2、准予备案的,予以备案,有相应备案证明材料的, 出具备案证明材料。 3、不予备案的,告知原因。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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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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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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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船舶 |
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 |
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自有运力 |
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