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001017009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1800003280335F3001017009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05-110号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
所属部门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所属区划 |
池州市
|
实施主体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租金收缴。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318097) 预约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6-2318097
|
咨询方式 |
0566-2310053
|
审查标准 |
租金数额与保障标准相符。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
展开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且还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严婷
|
池州市住房保障办
|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严婷
|
池州市住房保障办
|
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4次
累计评价
4次
非常满意
0次
满意
0次
基本满意
0次
不满意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池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 |
一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6.5元、三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5元、四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4元. |
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
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租补分离”原则,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发放90%的租金补贴,其他类型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70%的租金补贴,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发放40%的租金补贴。 |
承租人应如何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 |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