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期满后重新备案(第二、三类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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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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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2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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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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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800730027408D334102500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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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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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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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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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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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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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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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9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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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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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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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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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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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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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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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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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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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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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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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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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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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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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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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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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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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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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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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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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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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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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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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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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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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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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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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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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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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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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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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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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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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66-281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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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81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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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2.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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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每3年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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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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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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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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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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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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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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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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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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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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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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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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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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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峰/汪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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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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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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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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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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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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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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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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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等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同时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或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等,签署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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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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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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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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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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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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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室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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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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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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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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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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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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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许的事项按规定予以办理,不予准许的要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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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2次
累计评价
2次
非常满意
0次
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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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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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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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首次备案(第二类经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在市级和县级中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
市级: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
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