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池州市司法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司法厅的悉心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核心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和行政应诉倒逼依法行政功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现将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服务高质量发展情况
(一)拓宽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和领域。
1.基本情况。2025年,池州市持续拓宽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坚持做到“应收尽收”。池州市共新收行政复议申请518起,经审查后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75起,是全市同期行政诉讼一审立案数(200起)的1.87倍,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率达72.39%,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数量同比上升6.84%,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2.类型分析。2025年池州市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75起,其中涉及公安领域122起,占比32.5%;市场监管领域70起,占比18.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41起,占比11.1%;房屋征补(拆迁)领域21起,占比5.7%;自然资源领域15起,占比4.1%;农业农村领域8起,占比2.2%;房地产领域7起,占比1.9%;医药卫生领域7起,占比1.9%;生态环境保护领域6起,占比1.6%;水利领域6起,占比1.6%;应急管理领域5起,占比1.4%;林草领域4起,占比1.1%;交通运输领域4起,占比1.1%;财政领域4起,占比1.1%;其他领域共计55起。从行政管理领域类型分布来看,除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争议传统高发领域之外,行政复议受理已拓展至农业农村、医药卫生、水利等新兴领域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和领域不断拓宽。
(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涉企服务水平。
1.基本情况。2025年,池州市共受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63起,占全年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16.8%。审结43起,结案率68.25%,其中纠错案件1起,以调解和解或者撤回申请终止方式结案20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共计30.5万元。
2.问题分析。池州市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实践中仍存在个别行政机关未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如个别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有待提升,涉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个别行政机关程序意识不足,未充分保障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充分考量企业的主观因素,对涉案企业作出的处罚与实际危害后果不相适应。
3.好的做法。一是政策护航。重点宣传“便企”相关制度,贯彻落实“护航企业发展九条措施”,广泛宣传行政复议惠民便企的制度优势,提高企业对行政复议的知晓度和认可度。二是精准护企。重点防范“伤企”行为,针对职业打假不当滋扰,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类案办理。2025年,全市共办理打假索赔类型案件173起,依法不予支持158起,有效维护企业经营秩序。
(三)加强耕地保护、严格环境保护、做好安全生产、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红线制度,认真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复议案件、法律事务,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查。2025年,池州市共发生土地类行政复议纠错案件2起,涉及土地359.4亩;共发生6起生态环境保护类行政复议案件,其中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1起,正在审理中的5起。
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情况
(一)做深做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
1.好的做法。一是前端速调。优化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健全完善案前速调机制,充分利用5个工作日受理审查“黄金期”,推动矛盾在萌芽阶段化解。二是中端精调。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采取“单独沟通+共商共议”模式,通过对行政争议各方进行单方面沟通,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潜在合意”,实现协商过程全程记录。三是末端联调。联合市中级法院建立“3+N”化解机制,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对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工伤认定等重点争议问题,联合其他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
2.积极成效。2025年,池州市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320起,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149起,调解和解率达46.56%,位居全省前列。2025年,池州市申请人调解意愿征询率100%,案前调解50起,行政诉讼调撤率21.31%,复议后起诉率仅10.58%,实现“案结事了”。
3.突出问题。个别行政机关对存在违法行为或能够先行化解的行政争议,主动纠错或化解争议意愿不强。例如部分行政机关存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以处理、文书未加盖被申请人印章、未正确适用起诉期限制度等问题,没有及时主动纠错,导致行政争议未能通过沟通协调等方式在前端有效化解。
(二)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方面。
1.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新程序、新机制情况。2025年,池州市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75起,组织听证会4场次,通过当面、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375起,实现受理案件听取意见全覆盖。
2.亮点做法。一是建立培训机制。深化“府院联动”,建立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同堂培训制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业务培训制度等,目前已开展专题培训5场次、开展联合培训8场次,进一步提高复议人员专业能力。2025年,我市一篇行政复议优秀法律文书获评全省二等奖。二是赋能创新机制。拓宽行政复议线上办理渠道,推广“掌上复议”小程序,线上办理率达75%,市本级案件“无纸化”归档率100%。
(三)加强行政复议与其他纠纷化解机制衔接配合方面。
一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联合市中级法院建立“3+N”化解机制,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在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设置行政复议“引导牌”,为当事人提供案前释法、复议咨询等一站式服务。2025年,全市共开展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联合培训8场次,召开“3+N”联席会议2场次,会商法律适用等议题6个。开展错案讲评2场次,组织复议听证、诉讼庭审观摩活动15场次。二是加强与信访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联动机制,及时将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的信访案件导入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化解。2025年,池州市从信访渠道引流至行政复议的案件16起。三是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形成多元化的纠纷化解体系。
三、行政复议发挥监督制约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情况
(一)监督纠正不合法行政行为方面。
2025年,池州市受理后审结案件共320起,直接纠错案件16起,纠错率5%。纠错案件中,撤销6起,确认违法4起,责令履职5,变更1起。
1.不合法行政行为问题分析。纠错案件中,共纠正不合法行政行为15起。从案涉行政机关层级看:县级政府4起,占26.67%;市直部门2起,占13.33%;县区部门6起,占40%;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3起,占20%。从行政管理类别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起、集体土地征迁2起、市场监管2起、林业2起,各占13.33;国有土地征迁1起、农业农村1起、水利1起,各占6.67%;其他5起,占26.67%。从行政行为类别看:行政不作为7起,占46.67%;政府信息公开3起,占20%;行政确认2起,占13.33%;行政处罚2起,占13.33%;其他1起,占6.67%。从纠错类型看: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7起,占46.67%;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起,占20%;主要证据不足3起,占20%;违反法定程序2起,占13.33%。
2.不合法行政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程序意识需要加强。部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程序意识不足,例如“安徽省池州市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区水利局行政处罚案”因程序违法被撤销。二是法律适用不够精准。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例如“钱某诉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案”错误援引内部事务信息条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关于“政府信息定义”的规定。三是履职尽责不到位。部分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请求置之不理,消极处置,导致被复议机关责令履职。例如某区政府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作出处理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四是类案处理观点不统一。少数行政机关在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时,出现类案处理的内部口径与审判观点不一致的情形,在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处理方式,增加案件处理难度与不确定性,导致因事实认定标准不同产生败诉。
(二)监督纠正不合理行政行为方面。
2025年,池州市16起纠错案件中,发生1起纠正不合理行政行为的案件,占6.25%。案涉行政机关层级为县级政府,行政管理类别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从该纠错案件来看,出现不合理行政行为的原因主要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申请人采取过度限制措施,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的现实生活需求。
(三)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方面。
1.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情况。2025年,池州市共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12份,就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工作流程不规范、错误告知申请人法定救济渠道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按时反馈履行情况。
2.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2025年,池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1起。
3.好的做法。组织编印《行政诉讼败诉案例汇编》,选编25起省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涵盖房屋征补、工伤认定、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旨在通过案例复盘,明确执法改进方向,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宣传作用。
四、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池州市共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142起。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100%,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68.31%。全市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结案213起,行政机关败诉案件20起,败诉率9.39%。
(二)好的做法。
为加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力度,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质效的通知》,强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明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树立“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的意识。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加强协调联动,建立评价机制,抓好培训教育。行政机关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
(三)存在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出庭不出效的现象仍少量存在。对未当庭化解的争议未及时制定后续方案并跟踪推进,个别败诉案件未及时复盘总结,未有效防止同类争议重复发生。
五、下一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压实应诉责任,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质效。下一步持续推进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研究完善“庭前提醒、庭中出声、庭后解纷”的全链条闭环评价反馈机制。督促“关键少数”提高重视,明确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分工,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从“出庭有形”向“出庭有效”转变。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成效,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水平。持续优化行政复议员与行政复议辅助人员队伍管理新模式,制定业务人员培训计划。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复议智能辅助办案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保障,推进行政复议办案场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安检区、服务区、审理区、办公区”四区分离规范,打造分区科学、功能完备的标准化办案中心。
(三)进一步推动矛盾化解,提升行政争议多维度解纷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稳步提升行政复议调解率。依托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会同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败诉等情况,健全业务研讨长效沟通机制,共同致力于降低行政机关败诉率。
六、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建议
建议省级层面形成协调机制。在特定类型或新兴领域案件中可能存在行政机关内部政策导向与人民法院审判观点存在差异的现象,建议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探索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省级协调工作机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兴领域问题共同发布指导性意见或会议纪要,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与政策执行口径,切实提升基层法治工作的整体质效与权威性。
池州市司法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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