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58499158/201609-0021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公管局 主题分类:
标题: 池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文号: 20160222
成文日期: 2016-02-22 发布日期: 2016-02-22
废止日期:
池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2-22 15:20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

(一)整合范围。进一步整合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林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场所构成。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按照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等综合服务。

(二)工作目标。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基本建立全市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评标专家、统一的信用管理,以及异地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

2017年6月底前,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为主转变。

三、加快资源整合

(三)整合平台资源。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各类项目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根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状况、国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情况,对县级现有平台进行全面整合,保留交易场所,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并以市级平台为基础,建立市、县区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县区两级公共资源项目纳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规范统一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划转剥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行政监督职能。

(四)公开交易目录。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要求,依法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平台交易。市、县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审批、核准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在本级统一的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整合信息资源。依据国家统一标准,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与国家、省以及各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电子交易系统连接,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

(六)整合专家资源。加强与国家、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深度共享。充分发挥各行业监督部门作用,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评,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快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七)探索跨区域平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建设运营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交易场所,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加以利用。

四、统一制度规则

(八)清理制度规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违法指定代理机构,以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行为,并将经清理后保留的有关规定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审核、汇编、公布。

(九)健全制度体系。依据省分类统一的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服务管理细则等规定,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交易中心应当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方式;进一步压缩交易各方自由裁量权,促进交易电子化进程,提高交易中心服务效率;加强对交易市场主体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五、完善运行机制

(十)推进信息共享。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实现市场主体在任一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即可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

(十一)推进电子化交易。以市电子化招投标交易平台为主体,认真实施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市、县区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

(十二)推进标准化服务。各地交易中心要参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DB34/T1744-2012),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完善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和场所设施、优化服务流程,在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内容、流程和时限,以及依法收费和收取保证金的主体、依据、项目、标准、收费核定文件等,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六、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业监督部门加强对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分离,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违纪违法案件。

(十四)转变监管方式。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及时跟进对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健全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功能,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履约信息、监管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行业监督部门及交易中心网站上同步公开。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和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运行机制。

七、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并于2016年1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六)落实目标责任。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情况考核,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十七)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回应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关切,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认真组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交易中心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轮训,进一步提升各级管理干部依法履职能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

 

 

 

 

 

 

附件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加快资源整合

1.建立工作机制,出台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现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各县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底前完成)

2.市与省共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底前完成)

3.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底前完成)

4.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省市县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 一的平台进行交易。(各县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底前完成)

5.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划转剥离交易 中心的行政监督职能。(各县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底前完成)

6.依据国家统一标准,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终端覆盖市县区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各县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底前完成)

7.实现国家、省、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底前完成)

二、统一制度规则

8.全面清理已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2016年3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运行机制

9.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底前完成)

10.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

11.各地交易中心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 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底前完成)

四、创新监管体制

12.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 监管的重要依据,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运行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部门,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4.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 家责任追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部门,2016年3月底前完成)

15.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底前完成)

16.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部门,2016年底前完成)

五、强化实施保障

17.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议事决策机制。(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18.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