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58499158/201612-16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池州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12-26 发布日期: 2016-12-26
废止日期:
池州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6 16:17 来源: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维护招标(采购)人和评标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关于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政策〔2011〕1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所有使用国有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论证及咨询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不包括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采购)人代表。

第四条 劳务费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构成如下:劳务费=评审费+交通补助+误时费。

第五条 评审费计费时间:以通知专家在评审现场集中时间为起算点(补充抽取的以实际到达时间为起算点),截止时间为评审结束(评标报告完成)时间。论证或咨询的时间计算,参照评审费用计费时间执行。

第六条 评审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专家评审费用:评标时间在3小时(含)以内的,按3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增加100元,超过半小时(含)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二)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审费用:在评审费的基础上增加100元。

(三)参加项目论证、咨询或项目验收的,参照第(一)、(二)条执行。

(四)参加复议(复评)的,评审费按100元发放。专家有过错的,不发放评审费。

(五)项目开标后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宣布流标的,评审费按200元发放。

(六)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专家到达现场按规定需要回避的等未进行评审的不发放评审费。

第七条 交通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本市内(含市直、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的专家按50元发放。

(二)本市县区(含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的专家按100元发放。

(三)外市专家按200元发放。

(四)专家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招标(采购)人安排接送的,不再支付交通费。

第八条 误时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本市内(含市直、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的专家不发放。

(二)本市县区(含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的专家按100元发放。

(三)外市专家按200元发放。

第九条 项目评审时间在中午12时以前(下午7时以前)结束的,原则上不安排专家就餐;项目评审时间超过上午12时的安排中餐,下午超过7时的,安排晚餐和住宿。

第十条 专家应服从统一安排,以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拒绝评标等方式要求增加评审费用的,按照《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专家迟到30分钟(含)以上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扣除评审劳务费100元。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离评审现场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重点、特殊项目、外地考察项目、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之外全程封闭评审的项目,按照项目技术难度、复杂程度及其特殊情况,事先报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