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做好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皖司函〔2020〕31号)要求,池州市认真开展了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如下:
(一)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我市自2015年获得立法权以来制定出台的《池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从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4部市政府规章,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省政策规定,无需修改或废止。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过清理,《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等15件文件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的精神要求不适应,予以废止。(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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