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800MB192327XA/202207-00008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发布机构: 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池州市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7-13
废止日期:
池州市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13 09:49 来源: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部门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池州市管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市直机关服务中心市直机关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市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科室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科室负责制,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形成部门、分管领导、行政机关首长逐级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第六条  建立符合市管局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科室和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