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公管〔2026〕6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经研究制定《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认定、披露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和竞买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人员是指前述竞争主体中投标人、供应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各级公共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是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依据《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附件1)对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记录、认定、告知、披露
第四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和认定程序:
(一)招标采购环节。招标采购环节发生的不良行为由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记录,填写《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附件2)报送认定部门,认定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主体在招标采购环节发现不良行为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并提供书面材料。
(二)履约环节。履约环节发生的不良行为由项目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记录并认定,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不良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书面材料。
(三)其他环节。纪检监察及公检法部门查实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行业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中查实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符合本办法不良行为计分标准的,可以直接认定。
第五条 不良行为的告知和披露程序:
(一)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收到经认定部门盖章的认定记录表或其他监管执法结果通报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以电子文书形式告知竞争主体拟披露事项,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认定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异议。
(二)披露。经告知无异议或认定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市公管局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披露不良行为主体有关信息,披露期自信息发布当天起计算,披露期满后撤销公示信息。竞争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披露期内又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披露时间自上一披露时间结束后起算。
第六条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1分的,信息披露期为1个月。每增加1分,信息披露期增加1个月。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信息披露的,第二次(及以上)信息披露期间最短5个月。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运用与修复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列举的情形外,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的,可申请不良行为信息修复。
第八条 申请信息修复的,由做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确定披露期缩短时间。
(一)不良行为记录分数≤5分,申请修复后,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
(二)6≤不良行为记录分数<12分,申请修复后,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4个月。
(三)不良行为记录分数≥12分,申请修复后,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不可修复情形:
(一)不良行为记录2分以内(含2分)的,披露期内不可修复,按照记录分值对应的披露期公示,到期后信息下网。
(二)两年(连续24个月)内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不良行为被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披露的,第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信息在披露期内不可修复,按照记录分值对应的披露期公示,到期后信息下网。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程序:
(一)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向市公管局递交《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3)、信用(不良行为)修复承诺书、身份证明(登记证件)复印件、信用报告、罚款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修复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市公管局建立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档案,与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应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可以将竞争主体的信用评定情况列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告知及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应按本办法规定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原《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
2.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
3.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修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