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575715074X/201908-0001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19-08-15 10:58 |
发文字号: | 池金〔2019〕94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修订完善直接融资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檀琴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0073 |
关于修订完善直接融资政策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16〕24号)中“三、政策保障:加大资金奖补力度”政策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大资金奖补力度。对企业成功上市的由市财政分阶段给予企业奖励500万元,其中: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奖励150万元,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再奖励350万元;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挂牌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在四板挂牌的,由市财政给予挂牌奖励30万元,其中,非股改挂牌企业奖励10万元,挂牌后再股改的奖励20万元;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股改挂牌的,由市财政给予挂牌奖励30万元,其中,非股改挂牌企业奖励10万元,挂牌后再股改的奖励20万元;鼓励并推动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市财政奖励20万元;对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市级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市财政按发行额度2%、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对象必须是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池州市内的企业。
其他政策仍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16〕24号)文件执行。
池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