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204k/201601-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成文日期: | 2016-01-12 | 发布日期: | 2016-01-13 16:14 |
发文字号: | 池财建〔2016〕69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经建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2046197 |
关于印发《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财建〔2016〕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了《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池州市水务局
2016年1月12日
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3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 支持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效益优先、公开公平、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道路交通海绵城市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建筑小区系统、水生态水安全系统、能力保障体系建设五大类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委、市水务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资金申报。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按照《池州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三年实施计划》及部委具体要求,列入当年建设计划。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市城投公司,由市城投公司专账管理并根据工程进度拨款(具体资金拨付流程由市城投公司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