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保护的实际情况,划定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国省道干线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通告划定的距离标准执行。如公路行政等级改变的,按照改变后的行政等级进行公路建筑控制区控制和管理。
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安全运行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少于5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三、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本通告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遵循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单位负责依法取缔并恢复原状。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国省干线公路,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