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
登录 网站无障碍 长辈版 返回专题首页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012-0008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0-12-31 15:25
发文字号: 池政办秘〔2020〕10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资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811519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池政办秘〔2020100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业经20201218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171215日印发实施的《池州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池政办秘〔2017221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组成

2.1.2 主要职责

2.1.3 成员单位职责

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县(区)粮食应急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

3.2  粮食突发事件级别

3.2.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3.2.2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3.2.3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3.2.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3.3  预警

3.3.1 报警、接警和处警

3.3.2 先期预防措施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发生级(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

4.1.2 发生级(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4.1.3 发生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4.1.4 发生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4.1.5 动用储备粮的原则和程序

4.2   新闻报道

4.3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交通运输保障

5.3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4   应急粮食的资金和费用

5.5   通信保障

5.6   培训演练

5.7   监督检查

6      后期处置

6.1   事后处理

6.2   表彰奖励

6.3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妥善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得力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联系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局长)任副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级)、重大(级)粮食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池州调查队、农发行池州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铜陵直属库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1.2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决定;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突发事件的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

3)指挥全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粮食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5)根据需要,向省人民政府、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外市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6)召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讨论研究粮食应急供应有关事项;

7)研究、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和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事项;

8)完成市人民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好网络舆情应对。

2)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市应急局:参加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协调等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工作,优先保证粮食调运的需要,为应急粮食运输提供交通保障。

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面积和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市商务局: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池州调查队: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11)农发行池州分行:负责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和市应急粮油采购资金的贷款。

12)中储粮安徽分公司铜陵直属库有限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上报各类信息,提出应急行动建议;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编印工作简报,承办会务工作;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2.3 县(区)粮食应急工作

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粮食价格信息的测报工作,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了解和掌握市场粮食信息,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和相关数据、资料的汇总工作;健全覆盖全市的粮食市场行情监测网点,指导列入全市粮食市场行情监测点的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应急情况下,建立粮食信息快报和日报制度,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2 粮食突发事件级别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国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根据粮食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张程度,粮食突发事件划分为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4个级别。

3.2.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我市处置能力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的情况。

3.2.2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我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如粮食短缺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在1周内上涨50%以上或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等情况,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的情况。

3.2.3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1)在我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级突发事件;

2)全市2个以上县区出现较大面积粮食脱销、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

3.2.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县区行政区域1周内主要粮食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并发生群众集中大量购买现象;

2)县区行政区域出现粮食脱销、抢购现象,并有蔓延趋势。

3.3 预警

3.3.1 报警、接警和处警。各监测点负责监控市场粮价,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应当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3.3.2 先期预防措施。建立市场动态随时上报和市场价格日报制度;暂停储备粮轮换销售;掌握库存情况,控制部分周转库存。

3.4 信息报告

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粮食突发事件时,县区政府、管委会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电话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书面信息必须在1小时以内上报;并同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上报的相关信息须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内容保持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张状态,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4.1.1 发生级(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粮食市场价格和供需动态,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备足粮源,做好储备粮加工、运输、销售的准备工作。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定粮油加工企业为应急时期的定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后的成品粮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并通过指定的军粮供应站、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及粮油零售企业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优先做好部队、大中专院校和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3)立即组织当地粮食企业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分析出现突发粮食事件原因,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1.2 发生级(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除采取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下列应急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必要时启动粮食价格半日报制度;

2)动员粮食企业加快外采粮源,增加外采数量,平抑市场粮价;

3)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必要时可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粮。

4.1.3 发生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除采取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价格干预。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价格干预等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粮食产区,组织粮食购入,统一安排供应。

4.1.4 发生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指令和要求,组织粮食应急供应。必要时报请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同意,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和临时市场管制。

4.1.5 动用储备粮的原则和程序

当事发地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可以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县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直到报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是: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财政、农发行池州分行等单位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承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2 新闻报道

宣传部门必须遵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食政策、应急措施以及粮食市场供需情况。新闻发布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

4.3 应急终止

当市场粮价平稳、粮源供应充足、群众情绪平稳、社会秩序安定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工作在用粮和售粮企业自身无力解决的情况下,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安排调度运粮车辆及船只,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铁路部门安排好外地调入粮食的运输,市公安局负责建立严重预警状态下的粮油运输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

5.3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管理,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制假售假及停业拒售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公安局要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5.4 应急粮食的资金和费用

农发行池州分行应积极主动安排国有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贷款。

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用粮方负责落实。必要时,市、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粮食应急供应。

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

在应急状况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贴办法。

5.5 通信保障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5.6 培训演练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5.7 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预案相关规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6 后期处置

6.1 事后处理

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实施后,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为保证市级储备粮安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在6个月内,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同时,市财政局要及时保障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价差资金供给到位。

6.2 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

2)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3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没有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3)违抗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阻碍、干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

4)贪污、挪用粮食应急供应经费或盗窃粮食应急供应物资的;

5)在粮食应急供应期间有关人员擅自离岗、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6)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0-12-31 15:25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