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
您反映的“迁户口”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迁移登记原则〕公民迁移户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所需材料:
取得住房所有权
(一)迁移人《居民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书或经户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三)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同户人员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产权共有人确立户主的书面报告(产权共有且共有人为非直系亲属的提供);
(五)房屋产权人暂不办理户口迁移,申请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户口迁入的,出具产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及相互间亲属关系证明。
(六)无房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的提供)
2025年4月21日,工作人员与您电话回访,您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若有疑问,可与市公安局联系,经办人:耿春蕾,联系方式:0566-221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