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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长信箱

关于公积金激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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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企业单位是否要给员工激存住房公积金问题。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已将“五险”纳入合同条款,住房公积金目前还没纳入,但是《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单位要给职工买住房公积金。本人也咨询池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他们说必须买,但是单位咨询社保说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的,可以不买。所以本人就不太理解,望市长给予答复:企业单位到底是否要给员工激存住房公积金?谢谢

留言类型: 咨询 留言时间:2017-09-08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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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来信收悉,经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政策规定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针对来信反映问题的处理措施 1、请您收到回复后告知市公积金中心所在单位名称,该中心将依据政策,安排工作人员与该单位进行沟通、催缴,必要时会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督促该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2、下一步,市公积金中心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依法维护在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经办人联系。 经办人:任荣 电话:3220088。

承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回复时间:2017-09-1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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