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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池行复〔2025〕149号

信息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1-13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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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池行复〔2025〕149号


申请人:张**

住所:**省**市**县**大道**号

被申请人: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大道52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池市监依复〔2025〕**号),于2025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2025年11月1日通过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听取了意见。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池市监依复〔2025〕**号)。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第1、2、3、5项政府信息。三、确认被申请人对第4项信息的答复(告知网址)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以规范、有效的形式提供该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以下5项信息:对**烧烤执法检查过程中的执法记录视频;对该烧烤店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的笔录;关于该案件不予立案表;认定该烧烤店违法轻微不予立案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文、政策文件;参与此次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的姓名与执法证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池市监依复〔2025〕**号)。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具体理由如下:一、关于第1、2、3项信息(执法视频、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将其一概归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而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食品安全:该信息关乎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是典型的重大公共利益范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被申请人未对该信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进行任何审查和说明,直接以“案卷信息”为由拒绝公开,是机械适用法律,违背了立法精神。信息不属于“过程性信息”或具有豁免公开的属性。执法视频和询问笔录是对执法过程的客观记录,不予立案审批表是行政决定的最终结果载体,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所指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旨在保护决策过程完整性和坦诚性的“过程性信息”。其内容关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直接反映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职,应予公开以供监督申请人与该信息有特殊利害关系。申请人是该烧烤店的消费者,此次信息公开申请是为了解该店的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作出答复时,完全未考虑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关人的特殊身份和正当需求。二、关于第4项信息(不予立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本次修改重点)被申请人仅提供一个无法打开的网址链接,该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实质上等同于未公开所申请的信息。提供的途径无效: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通过访问网址“https://www.samr.gov.cn/*****”获取信息。经申请人多次尝试,该网址始终无法打开,无法获取任何内容。这导致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形同虚设,未能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立法目的。答复方式程序不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应依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即便该信息已主动公开,被申请人也应确保所提供的获取途径是有效、便捷和准确的提供一个失效链接,是敷衍塞责、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表现被申请人有义务从该规范性文件中提炼出直接适用于本案件的具体条款,并以正式、有效的方式提供给申请人。三、关于第5项信息(执法人员姓名与执法证信息),被申请人将其认定为“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于法无据。执法人员信息是其对外行使职权的身份证明,不属于“内部事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通常指涉及个人隐私的内部管理事项(如工资、考核)或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的内部规定。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的姓名和证件信息,是其执法主体合法性的体现,目的在于接受社会监督,本质上属于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执法人员信息是规范执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必然要求。知晓执法人员身份,是申请人监督执法行为、在必要时寻求救济的基本前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特别是对于第4项信息,提供了无效的获取方式,实质上构成了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府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及时,程序合法,符合法定要求。2025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1.对**烧烤(注册登记名称为**)执法检查过程中的执法记录视频;2.对该烧烤店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的笔录;3.关于该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4.认定该烧烤店违法轻微不予立案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文、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5.参与此次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的姓名与执法证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对**(注册登记名称为**)执法检查过程中的执法记录视频;2.对该烧烤店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的笔录;3.关于该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和“5.参与此次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的姓名与执法证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认定该烧烤店违法轻微不予立案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文、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已主动公开,决定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作出了申请人要求的书面答复,并于9月6日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9月10日签收。答复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二、被申请人答复行为实体合法。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项内容,被申请人认定并作出决定的事实及理由、依据如下:(一)关于执法记录视频、询问笔录系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记录了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等信息,能够为执法活动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持,属于案卷信息的一部分;不予立案审批表作为一种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二)关于参与此次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的姓名与执法证信息,首先,在此次执法活动中我局执法人员已对涉及违法的当事人以及与违法事实直接相关的特定权利义务主体公开亮证明示,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保障前述人员的合法权益。而申请人作为举报信息提供方,不是执法的直接对象。其次,被申请人参与此次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的姓名与执法证信息属于内部工作安排信息,与处理投诉、举报的履行过程没有直接关联,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其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公开人员具体姓名和执法证相关信息,可能影响今后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决定不予公开,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此外,我局全体执法人员姓名与执法证信息已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三)关于“认定该烧烤店违法轻微不予立案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文、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无法打开的网址链接。经查,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链接有效(附网页截图),并载明了相应信息,但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的网址与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池市监依复〔2025〕**号)中提供的网址并不一致。故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提供了该政府信息获取途径。三、其他情况说明。经检索“全国12315”平台发现,复议申请人通过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已累计发起投诉127件次,举报115件次。由此可见,其投诉举报的数量明显有别于一般消费者,应属社会俗称的“职业索赔人”,其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并非其主张的“生活的需要”或“监督执法”,而是通过投诉举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手段从中获利,其申请复议的动机不纯,目的在于恶意滋扰行政机关,浪费行政资源,属于涉嫌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无再予复议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综上,被申请人答复张东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依法履职,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结果。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1.对**烧烤(注册登记名称为**)执法检查过程中的执法记录视频;2.对该烧烤店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的笔录;3.关于该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4.认定该烧烤店违法轻微不予立案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文、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5.参与此次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的姓名与执法证信息”。

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池市监依复〔2025〕**号),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第5项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第4项信息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开。

2025年9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池市监依复〔2025〕**号),申请人于9月10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池市监依复〔2025〕**号);4.《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对**烧烤(注册登记名称为贵池区**)执法检查过程中的执法记录视频;2.对该烧烤店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的笔录;3.关于该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5.参与此次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的姓名与执法证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认定该烧烤店违法轻微不予立案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文、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已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且告知的网址链接可正常访问。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申请,于2025年9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池市监依复〔2025〕**号),并于2025年9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池市监依复〔202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池市监依复〔202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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