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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池行复〔2025〕167号

信息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0-15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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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池行复〔2025〕167号    


申请人:刘**

住所:**省**市**区**街道**村

被申请人: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52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5年8月28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好货店”购买“**茶”1盒,共19.7元。申请人以产品的生产日期模糊看不清、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为由,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公司、A茶业有限公司及B茶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违法、责令整改、调解等。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事实和理由为:“一、关于现场调查情况:2025年9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公司和A茶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经调查,该款茶叶由A茶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委托B茶叶有限公司,并售卖给**公司,标签由A茶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索取了A茶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经核对,涉诉产品生产日期确实存在模糊的情况,但基本可辨认为“2025年4月20日”,A茶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陈述称因喷码生产日期时外包装封膜过早导致模糊,但提供了检测报告及同批次产品合格证,因加工工艺未改变,未有证据证明涉诉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涉诉产品外包装标称的“雨前二级”为其公司根据茶叶鲜叶的采摘时间及茶叶外观大小自定的产品等级,便于消费者区分。2025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B茶叶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只负责对B茶叶有限公司提供的鲜茶叶进行代加工,并出具了该款茶叶的检测报告。二、关于依法处理情况:**公司和A茶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销售生产日期模糊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该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暂未发现B茶叶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举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举报作出了规定,其规范目的在于为行政机关查处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经调查,认定**公司和A茶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存在销售生产日期模糊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该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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