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公司
住所:安徽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
被申请人: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吴作知 职务:局长
**公司不服池州市城市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的《池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城罚决字〔****〕第**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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