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
住所:安徽省**市**县**苑**栋
被申请人: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520号
法定代表人:周纳新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复函,于2025年3月4日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本机关于3月6日收悉。
经本机关电话询问申请人,其称无法记清具体哪一天送达,经与被申请人核实复函送达日期,邮件显示签收日期为2024年12月15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该规定,申请人在2024年12月15日收到《关于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办理情况的复函》,应当于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才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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